| 武功县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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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7 09:53 文章来源:武功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武功县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以及陕西省商务厅《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规范酒类批发、零售经营管理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县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障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
第二条 武功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县酒类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和经营溯源制的管理,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武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含批发、零售、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武功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条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经营者在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领取备案登记表,按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武功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武功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每年审验一次,对不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经营企业予以撤销。
第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办领取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30日内到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自行失效。
第七条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对全县酒类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立工作档案,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对登记表应按照统一规则编号。具体编排规划为省别号(第1-2位)61-陕西;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编号(第3-4位)03-咸阳;县市区编号(5-6位)04-武功;经营类型号(第7位);企业流水号(第8-12位)。
第九条 酒类流通管理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通过对全县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实行全过程溯源监管。
第十条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主要溯源凭据,《随附单》由咸阳市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号和发放,并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随附单》制度在酒类流通管理中实施,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范围,依照本办法提供《随附单》。
第十二条 《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四条 《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具体由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设定。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企业(供货方)要及时领取和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台账并保留三年。
《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第十六条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国家商务部提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第十八条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开展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达标验收工作,对全县酒类流通经营管理进行达标验收。
第十九条 县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和审验“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证”时,依据有关规定,向酒类经营者收取工本费和年检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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